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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调查局地学文献中心招聘应届毕业生

2022/11/26

导读:

中国地质调查局地学文献中心(中国地质图书馆)是中国地质调查局直属正局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主要承担地球系统科学和自然资源文献资源保障与服务、情报分析与研究、成果评价、科学技术普及、地质文化研究和期刊编辑出版与发行等工作,并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

根据工作需要,现面向2023年应届毕业生公开招聘工作人员3人,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对象

2023年全国应届毕业生(非定向)。入学前签订了定向培养协议的定向生或委托培养协议的委培生不属于本次招聘范围。京内生源指已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的应聘人员,不含北京高校集体户口,京外生源需符合办理进京落户政策规定的条件。

二、招聘岗

序号

岗位编码

岗位名称

岗位简介

招聘人数

专业

学历

要求

学位

要求

生源要求

1

A01

情报

研究岗2

从事自然资源领域情报跟踪分析研究

1

生态学(0713)、环境科学与工程(0830)、资源与环境(0857)

研究生

博士

京内

2

B02

信息化岗

从事自然资源领域信息技术开发及数据研究

1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0812)、软件工程0835)、计算机技术(085404)、软件工程(085405)、地图学与地理信息系统(070503)

研究生

硕士及以上

不限

3

B03

成果

评价岗

从事地质及地球科学成果评价、科技政策研究

1

情报学(120502)

研究生

硕士及以上

不限

1.高等学历教育各阶段均需取得学历和学位,应聘人员须以最高学历所学专业报考。

2.专业设置主要依据教育部《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

3.对于所学专业接近但不在上述参考目录中的,考生可与招聘单位联系,确认报名资格。

三、报考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岗位所需的专业条件;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七)符合国家有关部门或北京市关于接收非本地生源毕业生的有关规定。

(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党籍、公职的。

3.曾在各级公职人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考试录用纪律行为,还在禁考期的。

4.被依法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5.曾有学术不端等不良行为的。

6.聘用后构成回避关系的。

7.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报考的其他情形的。

四、招聘安排

(一)报名

1.报名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12月8日。

2.报名方式:请于报名期限内登录“自然资源部中国地质调查局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系统”(网址: http://gkzp.cgs.gov.cn/zkptPC,推荐使用Chrome、火狐浏览器),仔细阅读注意事项,按照系统要求浏览招考岗位并选择报名。

(二)资格审核

招聘单位根据岗位要求进行资格审核,通过资格审查人员名单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发布。招聘过程中发现资格不符情况,一律取消应聘资格。

(三)考试

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数与招聘人数的比例达到3:1方可开考,达不到该比例的,在考试开始前视情况研究决定是否取消该岗位招聘。

1.笔试。通过资格审查人员符合开考比例进入笔试,笔试采用百分制,合格分数线60分,具体安排另行通知。(仅限博士研究生报考的岗位不参加笔试,通过资格审查人员直接进入面试)。

2.面试。对于通过笔试合格分数线的应聘人员,每个岗位按照1:5的比例和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面试人选。面试人选少于规定比例人数的岗位,按实际人数进行面试。若某岗位有考生主动放弃面试机会,则按该岗位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如遇末位同分情况,一并进入面试。面试人员名单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发布。

面试主要测试应聘人员适应岗位要求的专业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将根据疫情防控要求灵活组织进行,具体时间、地点、形式届时通知。面试成绩应达到80分(含)以上,方可进入考察和体检。

(四)考察

招聘岗位实行等额考察,按照应聘人员的综合成绩(笔试、面试成绩各占50%,仅限博士研究生报考的岗位,面试成绩即综合成绩)由高到低确定体检和考察人选,人选名单通过文献中心网站公布。考察对象因个人原因主动放弃或未通过考察的,由地学文献中心视情况研究是否进行递补(如果递补则按照综合成绩排序依次递补)。

(五)体检

体检须在地学文献中心指定的医院或体检机构进行,体检标准参照国家规定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

(六)拟聘用人员公示

根据综合成绩、考察情况、体检结果,经中心党委集体研究后确定拟聘用人员,并在招聘公告发布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七)办理聘用手续

公示期满没有异议的,按相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签订聘用合同。

(八)试用期

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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